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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殴打妻子咬伤民警被判妨害公务罪获

遂宁市蓬溪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一起暴力袭警案件,蓬溪县男子邓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年9月,酒后与妻子发生打斗的邓某某在面对警察时态度恶劣,不仅咬伤一名辅警的手臂,还故意把鼻涕甩在另一名民警身上。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从蓬溪县公安局了解到,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邓某某酒后与妻子发生纠纷,并在县城某KTV外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殴打妻子。接到报警后,蓬溪县公安局玉泉派出所立即出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根据现场情况,民警决定带邓某某到派出所约束醒酒,但邓某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多次劝解无果后,民警决定依法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在被控制情况下,依然不愿配合的邓某某将辅警胡某右手臂咬伤。被强制带到派出所后,邓某某依然言行激动,民警廖某在对其进行人身检查时,邓某某又趁机将鼻涕甩在廖某的警服上。

当天12时许,刑事侦查大队依法将邓某某传唤到案。医院诊断,辅警胡某右手臂系人为咬伤。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年9月24日,邓某某被蓬溪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年1月8日,蓬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邓某某妨害公务罪,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请公诉。蓬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某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暴力阻碍执法,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应从重处罚。

法院进一步查明,邓某某因犯盗窃罪,于年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但依据邓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损害不大,法院决定对其进行从轻处罚。遂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依法判处邓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杨灵

编辑刘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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