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对象
(一)转诊转院人员;
(二)异地因急诊住院人员;
(三)异地居住(安置退休)人员;
(四)异地就学人员;
(五)异地工作(务工)人员;
(六)异地探亲期间生病住院人员。
二、备案所需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二)医院出具的异地转诊申请表;急诊患者提供急诊入院证明;异地居住人员提供异地居住证明(包括:暂住证、市民证、老年优待证、社区证明、租房合同或劳动合同等其中之一)复印件或《个人承诺书》;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提供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异地就学人员提供在校证明或《学生证》;异地工作(务工)人员提供工作单位证明;探亲患者提供探亲证明。
三、备案程序
(一)线上备案。申请人通过“甘肃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跨省、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线上办理渠道,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材料电子版,进行备案(附具体备案流程)。
(二)现场备案。申请人或委托他人持备案所需材料复印件在我县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窗口办理。
因情况特殊,线上及现场办理均有困难的,可致电-处理。
四、备案待遇标准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均执行我市医保待遇政策。
1.已备案待遇标准。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医院通过信息系统按政策规定直报,不降低报销比例。
2.未备案待遇标准。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降低20%;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医院医院就医的,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15%。
3.特殊人员。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在异地就医无法直接结算的,返回参保地进行手工审核结算,待遇政策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静宁县医疗保障局
年2月21日
留言板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