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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制卤制品中违法添加亚硝酸盐蓬溪两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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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生产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张某、凌某因为一己私利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处以罚款。据悉,两起案件都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起案件的当庭宣判也警醒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者,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案情:两人在自制卤制品中违法添加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据了解,年10月31日,蓬溪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张某经营的餐馆进行了抽检,并对其自制的“卤猪耳”“卤拱嘴”“卤牛肉”进行了抽查送检。后经专业检测,送检的卤制品中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亚硝酸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独有偶。为使饭店自制的卤制品色泽更好,凌某在加工卤肉的过程中也加入亚硝酸盐。年10月31日,蓬溪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凌某饭店内自制的“卤腿肉”、“卤冲嘴”“卤牛肉”进行监督抽检,也检出以上卤制品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亚硝酸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张某、凌某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年1月21日,办案民警依法分别传唤张某、凌某到案,张某、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宣判:构成生产有害食品罪两人分别被追究刑责并处罚金当天的庭审刑事审判环节,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列举了当事人在餐饮服务活动中向卤制品中添加亚硝酸盐并进行销售的相关证据。在证据面前,两名被告人对公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随后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环节,公诉人起诉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凌某构成生产有害食品罪。最终,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凌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将扣押在案的亚硝酸盐予以没收,禁止张某、凌某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同时,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凌某通过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承担人民币元、.8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陈建南全媒体记者郑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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