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遂宁市市城区及周边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遂府通〔〕1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遂宁市G93绵遂高速、S11遂内高速和G42城南高速环线以内(船山区龙凤镇复兴社区场镇除外)以及蓬溪县金桥新区建成区、遂宁高新区保升镇场镇等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及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巡查、劝导和管理工作。
三、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四、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五、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在禁放区域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遂宁市人民政府
年1月16日
编辑:杨雪雯 张霁雯
责编:冉启香
终审:李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