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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气象局公告

关于静宁县施放气球活动的公告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1、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2、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3、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操作,明确专人值守,防止气球脱离逃逸。遇到异常施放情况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应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做好事故的处置工作。

4、违反相关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若发现涉嫌违法施放气球行为,请立即向气象部门举报。举报—。

静宁县气象局

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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