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蓬溪县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根据《蓬溪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蓬府公〔〕3号),拟征收赤城镇、普安街道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四川省〉实施办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5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蓬溪县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蓬溪县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项目。(二)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现状。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本次征收土地拟用于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等建设。三、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年修正本)、《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73号)等规定,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按上述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通知》(遂府函〔〕号)执行,赤城镇、普安街道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元/亩。待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91号)执行。四、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应安置人员实行社会保障安置、多途径就业等方式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六、其他事项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期为30日,自年10月12日起,至年11月10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视为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