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17日晚,遂宁市船山区人员梁某某到蓬溪县盗走申某的一辆红色“创美”牌电瓶车,后将该车以人民币元的价格卖出。4月中旬,梁某某再次到蓬溪县赤城镇映月街某小区内,盗走何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倍特”牌电瓶车,后梁某某将该车丢弃在蓬溪县赤城镇中河街号。经蓬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辆电瓶车价值人民币元。4月28日,侦查机关在蓬溪县上游工业园附近南岔路口处设置检查卡口,于当日12时许将梁某某抓获。到案后,梁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网络配图与本文无关经查,年10月17日,梁某因犯破坏广播电视设备罪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日前,针对梁某在我县境内的盗窃犯罪行为,蓬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其进行了宣判。该院认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梁某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罪所得人民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并责令梁某某退赔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瓶车电源接头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