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蓬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危险驾驶罪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了解,年2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蓬溪县赤城镇红星桥处遇交警执勤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后,交警将被告人何某医院提取血液2支送检,经鉴定,何世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mg/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蓬溪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文章开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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