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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布春雷行动2022十大典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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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龚志伟)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系统召开了“春雷行动”总结会议,会议全面总结回顾了“春雷行动”开展情况,通报了“春雷行动”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同时,也公布了“春雷行动”各子行动的相关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执法行动:

案例1: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查处的四川福琪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简介:年1月15日,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接群众举报,查封四川福琪食品有限公司存放于王某某家中的无标识、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牛心管69箱,牛肚袋。经调查,年11月5日至21日,当事人多次从郫都区海霸王冻品批发市场经营户张某某处和青白江区银犁冷冻食品交易市场经营户郭某处购入未经检疫的牛心管和牛百叶,存放于双流区白家陆汇冷库。年12月18日至28日,当事人从白家陆汇冷库运回部分牛百叶和牛心管,分三次在四川福琪食品有限公司厂内进行加工并销售给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金额5.08万元。另查明,当事人从白家陆汇冷库运回21.41吨牛百叶和牛心管至贵平镇三峨村二组村民王某某家中存放解冻,当事人将原包装撕掉,换成印刷有“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纸箱,并伪造冷冻肉制品的检疫证明。上述涉案的21.41吨牛百叶和牛心管货值金额为.71万元。年2月20日,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交回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食品牛百叶袋、牛心管69箱;2.没收违法所得5.08万元;3.罚款.67万元。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3名主管人员分别作出罚款28.8万、25.2万、21万以及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例2: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黄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牛肉案

案情简介:年12月1日,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三名男子驾驶面包车在剑阁县下寺镇某小区贩卖假牛肉。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线索进行摸排,对举报的面包车进行现场检查,经抽样检测,面包车内的牛肉同时含有鸡源、猪源、牛源成分,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调查,年3月以来,以重庆铜梁籍男子黄某为首的团伙流窜川渝两地,通过对猪肉沥干水分加入添加剂制得“牛肉”,再以猪肉冒充牛肉对外销售,并使用虚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将以猪肉冒充的牛肉分别销往四川遂宁、广元等市的农村地区。年1月5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公安局共赴重庆铜梁、成都崇州开展联合执法,捣毁制售储存窝点3处、扣押待销售以猪肉冒充的牛肉斤、查扣涉案车辆7台,涉案金额达余万元。

年4月12日,剑阁县公安局查获犯罪嫌疑人40人,到案40人,其中检察机关批捕5人,取保候审32人,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赃款40万余元。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质量安全隐患整治执法行动:

案例3: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绵阳富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自卸汽车案

案情简介:年12月31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绵阳富创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涉嫌存在销售严重超标货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查封扣押涉案25辆标称陕西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自卸汽车。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自卸汽车中,12辆涉案自卸汽车已售出并办理了登记,为所有权人暂存于当事人处,经检测机构对涉案自卸汽车检测,10辆涉案自卸汽车检测不合格。10辆不合格整备汽车的整备质量大幅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明》的完整车辆整备质量,不符合GB-《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4.3“三轴客车、货车及半挂牵引车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千克、双转向轴四轴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千克”的要求,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卸汽车。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卸汽车货值金额达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绵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将涉案车辆恢复原状,达到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要求,并于年4月12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自卸汽车;2.罚款万元。

案例4: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崔某平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案情简介:年1月5日,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开江县普安镇西街59号的燃气灶具门市进行现场检查,查获待售无合格证明、标识不规范,制造工艺及材质粗糙,质量低劣的“AICHEN爱妻”“OPAICN”“MINDLINK顾菱”“KONKA康佳”等49个品种的燃气灶具台。经检测机构鉴定:其中涉案的台燃气灶具热负荷、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GB-7要求,货值金额12.81万元。对已销售的不合格燃气灶具目前已追回台。

崔某平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于年3月14日依法对崔某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2.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具台;3.罚款38.43万元;4.吊销营业执照。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崔某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目前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案例5:遂宁市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四川协同气瓶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并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年1月21日,遂宁市大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年7月25日对蓬溪县某液化气销售公司送检的30只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了定期检验,未及时、真实地填写检验记录,未按规定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评定,同时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真实、不准确、不具有可追溯性。当事人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属于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相关规定,大英县市场监管局于年3月21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万元;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某某处罚款2万元;3.对直接责任人检验人员曹某和黄某分别处罚款0.6万元。

未成年人保护执法行动:

案例6: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攀枝花市西区晨曦文具书刊店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案情简介:年2月21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西区晨曦文具书刊店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外包装上印有“XX消失片”“XX含片”等低俗用语及图片的“立爽无糖薄荷糖”共计盒。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儿童食品“立爽无糖薄荷糖”主要销售对象为未成年人,产品上未标识生产者联系方式,购进“立爽无糖薄荷糖”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上标注“XX消失片”“XX含片”等低俗用语,无底线营销,对未成年人产生误导,极易造成未成年人价值导向偏差,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该案货值金额为元,当事人已销售产品的违法所得14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未标明生产者联系方式的“立爽无糖薄荷糖”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购进“立爽无糖薄荷糖”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于年3月31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立爽无糖薄荷糖盒;3.没收违法所得14元;4.罚款1.2万元。

打击乱评比乱排序执法行动:

案例7: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四川御古斋艺术品有限公司通过乱评比乱排序进行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年2月16日,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四川御古斋艺术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四个分别写有“国家文物局授权鉴定机构”、“先进团体,优秀机构”、“授权档案研究中心”和“诚信企业”等内容的牌匾,当事人无法拿出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该公司于年成立,为更好地吸引客户,自行制作了上述四个宣传牌并对外宣传,且宣传牌的落款授牌时间全部在该公司成立之前。当事人没有获得过上述宣传牌描述的荣誉,其荣誉全部为虚构。

当事人在宣传中使用虚构的获奖信息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年3月24日,锦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

案例8: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年11月30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医院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在用的2台射频治疗仪(机身显示屏显示为ThermageCPTSystem,标识型号:TG-2B)及配件治疗手柄无中文标识。当事人不能证明使用的射频治疗仪及配件的合法购进渠道。经调查,该射频治疗仪的注册人索塔医疗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同编号的射频治疗仪未销往我国大陆地区,并且配备的治疗手柄与索塔医疗有限公司生产的原装射频治疗仪配件不一致,该射频治疗仪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涉案货值金额共计42万元。

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射频治疗仪(含配件治疗手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号令)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号令)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于年3月22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其他整治重点执法行动:

案例9:德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四川安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案情简介:年2月11日,德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侵犯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下称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年至年期间,四川安东机电公司经理谢某利用其与权利人开展电机装配业务的便利条件,通过权利人员工黄某、李某非法获取权利人线圈制造、电机制造图纸等技术信息,并给予二人各1万余元好处费,该图纸等技术信息为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商业秘密。同时,谢某未履行权利人保密审批手续,擅自进入权利人保密区域线圈分厂,对内部设备布局及设备工艺参数等进行偷拍。为便于当事人使用权利人技术信息,谢某让旌阳区某印务部将其获取的图纸等技术信息中权利人标识进行删除,修改成四川安东机电公司名称。

年12月,卢某与谢某共同成立四川恒博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博电机)从事线圈生产。此后,谢某陆续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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